《印刷經營許可證》是從事出版物、包裝裝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的企業必須申辦的合法憑證,是保障從事印刷出版業的企業正常運營的前提和保障。
辦理印刷經營許可證的條件
經營出版物印刷業務的企業,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有企業的名稱、章程。
2、有明確的業務范圍。
3、有適應業務需要的固定生產經營場所、廠房建筑面積不少于800平方米。
4、有能夠維持正常生產經營的資金,注冊資本不少于200萬元人民幣。
5、有必要的出版物印刷設備,具備2臺以上最近十年生產的且未列入《淘汰落后生產能力、工藝和產品的目錄》的自動對開膠印刷設備。
6、有適應業務范圍需要的組織機構和人員,企業法定代表人及主要生產、經營負責人必須取得地市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門頒發的《印刷法規培訓合格證書》。
7、有健全的承印驗證、登記、保管、交付、銷毀等經營管理、財務管理制度和質量保證體系。
申請資格:
1、注冊資本:包裝裝潢類不少于150萬元人民幣,其他印刷品類不少于50萬元人民幣;
2、生產場地:包裝裝潢類不少于600平方米,其他印刷品類不少于100平方米;
3、生產設備:包裝裝潢類不少于兩臺最近十年生產的且未列入《淘汰落后生產能力、工藝和產品的目錄》的膠印、凹印、柔印、絲印等及后序加工設備;
4、個體企業只能從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
印刷許可證的申請材料:
1、書面申請(原件2份);
2、《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或營業執照復印件(核原件,收復印件2份);
3、企業章程(個體無需提供)(原件2份);
4、《新設立印刷企業申請表》(原件2份);
5、經營場所的房產證明或廠房租賃合同書(核原件,收復印件2份);
6、《設備清單》》(原件2份);
7、公司類需出具注冊資金的驗資報告、個體類需出具企業負責人的銀行資信證明(核原件,收復印件2份);
8、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身份證明(核原件,收復印件2份);
辦理印刷企業經營許可證所需流程:
1.申辦單位或組織向行政中心社會事業窗口提交申報資料,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書》,承諾辦理時限;申報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當場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2.行政中心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查,并組織相關人員根據法定條件和程序對其實質內容進行實地核查,在辦理時限內以書面形式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
3.對批準設立的印刷經營機構發給《印刷經營許可證》,有效期為3年,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個工作日內通知申請人領取《印刷經營許可證》。對未批準的申請單位,在辦理時限內書面告知其不予批準的理由;
4.申請人憑身份證和受理通知書到行政中心社會事業窗口領取辦理結果。